7月29日至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召开基层社会治理与“两委”组织法修法研讨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汉朝,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许振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政司一级巡视员李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等出席会议。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唐鸣教授应邀参会。

▲ 会场
据悉,本次会议是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建后在京外召开的第一次立法研讨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治是推进基层民主的政治保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基层治理和基层民主的有关法律规定,细化规则,明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权责义务,合理确定各自权力边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